第一條 為加強對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路上進行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超限運輸車輛是指在公路上行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輸車輛:
?。ㄒ唬≤囏浛偢叨葟牡孛嫠闫?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
?。ǘ≤囏浛傞L18米以上;
?。ㄈ≤囏浛倢挾?.5米以上;
?。ㄋ模诬?、半掛列車、全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裝箱半掛列車車貨總質量46000千克以上;
?。ㄎ澹≤囕v軸載質量在下列規定值以上:
單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6000千克;
單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10000千克;
雙聯軸(每側各一單輪胎、雙輪胎)載質量14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載質量12000千克;
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載質量22000千克;
第四條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方便運輸、保障暢通”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但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